近日,以“加快信用立法 推進法治進程”為主題的中宏信用沙龍(第三期)信用立法研討會召開。研討會上,中共河北省委黨校政法部副主任、教授楊福忠,從誠信價值觀法律化的視野下對我國的信用立法問題展開深入探討。
以下是楊福忠發言實錄:
從誠信價值觀法律化視野看信用立法問題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把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轉化為具有剛性約束力的法律規定”。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誠信作為價值觀,不僅是一種觀念,而且是一種行為準則,包含著誠實、信用等基本的價值要求。
將這些基本的價值要求予以法律化(以下簡稱“誠信價值觀法律化”)主要有兩個途徑,一個途徑是將誠信價值觀的要求轉化為誠信法律原則和誠信法律規則。誠信法律原則,比如《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誠信法律規則,在法律條文中的主要標志是“善意”“不得……欺詐”等關鍵詞。筆者在司法部“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輸入上述關鍵詞,按正文進行檢索,結果顯示:在數據庫中的66637部法律文件中,正文中“誠實信用”關鍵詞出現了1758次,“誠信”出現了1822次,“善意”出現122次,“不得……欺詐”出現1709次。這說明,我國已有的法律法規中有大量的誠信規范。另一個途徑是制定專門的信用立法,對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披露、使用進行規范。所以,我們應從誠信價值觀法律化的角度來認識信用立法問題。
我國信用立法的基本思路
國際上,信用立法往往不只一部法律,而是一個法律體系,比如美國是世界上信用立法最完備的國家,現行有效的信用立法就達16部,比如《公平信用結賬法》《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誠實租借法》《信用控制法》以及《信用修復機構法》等。其中,FCRA是美國信用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參照國際經驗,我國的信用法應該是一個法律體系,首先要有一部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法律,有了基本法律以后再制定配套法律,比如《征信機構管理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現在正在起草)《失信行為懲戒法》《個人信用修復法》等。
關于法律調整對象
誠信的種類包括政務誠信、商務誠信和個人誠信。信用信息立法的調整對象應該包括這三類,但目前地方立法主要規范的是后兩類,即企業、個人的信用信息。對企業、個人的信用信息,根據形成、獲取的主體不同又分為兩類:一類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反映市場主體和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這類信息稱為公共信用信息。另一類是企業、行業協會、商會以及中介機構等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市場主體和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這類信息稱為市場信用信息。
目前多數地方立法機關將這兩類信用信息區別對待,分別立法。我認為這種區分沒有必要,因為其所針對的對象都是市場主體和個人的信用狀況,完全可以在一部立法中加以規范,沒有必要制定不同的法律。
關于失信行為的認定標準問題
這是一個很具體的問題,但又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失信行為標準的認定涉及到信用信息記錄機構記錄的個人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準確性以及其信用評級的客觀性。
目前,我國社會信用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盡管很多,但明確界定失信行為的卻比較少。在中央立法層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出臺的《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雖然都有對失信行為的認定,但由于其只針對各自主管范圍內的事務,從而使這種認定不能涵蓋所有行業、領域。我國的社會信用立法有必要建立適用于各行業、領域的失信行為的認定標準。我國在建立失信行為的認定標準時,應注意三點:
第一,根據誠信的實質內涵建立失信行為的認定標準。“誠信”要求行為主體誠實、不欺詐;與他人交往時遵守和兌現承諾;忠誠履行義務;尊重并善意地維護他人的正當利益。一個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失信行為是因為其與誠信的這些要求相違背。如果其沒有違背誠信要求,即使違背了諸如平等、民主等其他價值要求,則不能視為失信行為。換言之,不可把失信行為予以泛化。
第二,要區分善意與惡意。“善意”與“惡意”都是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善意”不含有欺騙之意,而“惡意”則含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偽裝、誤導或欺騙之意。行為人基于惡意實施的行為才可能構成失信行為。
第三,在建立失信行為的認定標準時,還應該考慮區分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我國在進行信用立法時,應建立一種客觀標準來區分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客觀標準,比如說失信行為發生的情節、頻率、失信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結果等。目前,我國有些社會信用立法采用的是客觀標準。比如根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企業“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則被視為嚴重失信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是個客觀標準,它相對于多年內偶爾有一次違法行為而言,無論在情節還是社會危害后果方面都明顯不同,因此應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這個標準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