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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規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管理
發布時間:2024-01-05

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規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使用,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角度出發,引導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注冊有德、行權有度、維權有效;明晰權利邊界,兼顧商標依法使用與他人正當使用;推動行政機關管促結合,綜合施策,助力地方產業發展。

  記者了解到,《規定》強化對注冊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一方面注冊人應當按照使用管理規則實施日常管理,包括準許成員、他人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及時公開集體成員、使用人信息以及使用管理規則,檢查他人的使用行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規則要求和使用商標的商品是否滿足品質要求,及時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規則的使用人的使用資格等。集體商標注冊人不能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同時為管理和運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需要,注冊人可以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則收取合理費用,協商確定收費金額、繳納方式、繳納期限等事項。另一方面使用人履行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而且應當保證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規則的品質要求。使用人可以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與自己的注冊商標同時使用。地域范圍外生產的商品不得使用作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

  《規定》增加含地名商標的注冊和正當使用規定。考慮到地名屬于公共資源,規定含地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聚焦人民群眾關切,細化他人正當使用商標中含有地名的情形,包括在企業名稱字號中使用、在配料表、包裝袋等使用表明產品及其原料的產地等使用方式,并明確應當以事實描述為目的且符合商業慣例,不得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等原則性要求。對于他人在特色小吃、菜肴、互聯網商品詳情展示等以事實描述方式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中的地名、商品名稱且未導致誤導公眾的,也屬于正當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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