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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糧食流通領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發布時間:2023-08-28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糧食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糧食流通領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國家糧食質量安全。《辦法》將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糧食經營者對糧食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從事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嚴格遵守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質量安全管理責任,認真落實反食品浪費、糧食節約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嚴禁多扣水雜、壓級壓價、以陳頂新、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行為。

  《辦法》要求,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倉儲設施設備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收購、儲存場所應當保持整潔,并按規定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辦法》指出,糧食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政策,按質論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并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糧食的品種、質量標準、收購價格等內容;雜質、水分等質量指標超過標準限量或者政策規定的政策性糧食,應當及時整理達標或者符合相關要求。水分較高時應當合理降水、降溫,確保安全儲糧。糧食經營者收購非食用用途的糧食,應當單收、單儲、單銷,采取在收購碼單、包裝、庫存貨位卡上明確標識等措施,強化全流程閉環管理。糧食經營者對糧食進行單收、單儲,應當通過單獨倉廒、物理隔斷等措施進行,確保符合有關規定。

  在儲存方面,《辦法》要求,糧食經營者儲存糧食應當遵守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規定和相關標準,規范倉儲管理業務,合理應用糧油儲藏技術。儲存過程中發現糧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按規定進行處置。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混存。國家鼓勵建設高標準糧倉,推廣使用綠色儲糧技術,有效保障儲存安全和糧食品質。糧食經營者儲存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儲糧藥劑使用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同時,《辦法》指出,糧食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糧食品種、供貨方、糧食產地、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貨位及數量、質量等級、品質情況、藥劑使用情況、銷售去向和出庫時間,以及其他有關質量安全信息,形成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此外,《辦法》對糧食領域信用監管也提出要求。明確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應當包含糧食經營者糧食質量安全信用情況,記錄日常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結果、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查處等信息,并根據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糧食經營者增加抽查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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